公司章程是關于公司組織和行為的基本規范,是公司的“憲法”,是確定公司、股東、董事、監事、高級管理人員的權利義務關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和自治規范。《公司法》規定:公司章程對公司、股東、董事、監事、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。
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:(1)公司名稱和住所;(2)公司經營范圍;(3)公司注冊資本;(4)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;(5)股東的出資方式、出資額和出資時間;(6)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、職權、議事規則;(7)公司法定代表人;(8)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。
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:(1)公司名稱和住所;(2)公司經營范圍;(3)公司設立方式;(4)公司股份總數、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;(5)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、認購的股份數、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;(6)董事會的組成、職權和議事規則;(7)公司法定代表人;(8)監事會的組成、職權和議事規則;(9)公司利潤分配辦法;(10)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;(11)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;(12)股東大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。
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、蓋章。公司章程應當符合法律、行政法規規定,載明法定事項,并根據《公司法》和公司實際對有關重要事項進行約束、規范。例如法定代表人的任免、董事長的產生方式、股東會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、股東行使表決權的規定、股權轉讓的有關約束等重要事項,都可以根據《公司法》并結合公司實際,在章程中作出規定。
大量案例表明,不少公司及其股東由于在公司設立時,不夠重視研究制定公司章程,簡單沿用公司章程范本或其他公司的章程,當公司股東、董事、監事、經理等對法定代表人任免、股權轉讓等涉及利害關系人重大利益的問題出現分歧時,才發現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無法解決矛盾(例如公司作出變更法定代表人、股權轉讓等決議時,不能達到公司章程規定的表決權,無法依法辦理變更登記)。有的公司因內部糾紛無法調和解決而嚴重影響公司的正常運作。
因此,公司在制定章程時,應當遵守公司法的規定,同時公司股東應當認真學習研究《公司法》,不要簡單抄襲章程參考范本或其他公司的章程。對公司內部決策、經營、監督和管理的有關問題,要充分利用《公司法》賦予的自治權利,研究制定嚴密、符合本公司實際的章程,維護公司、股東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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